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條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了解到,今年9月1日起,《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正式實施。
此次修訂的新《條例》有哪些變化和亮點?將為廣東流動人口帶來哪些新福利?廣東省公安廳一一詳細解讀。
●為什么要修訂?
舊條例不適應新形勢
省公安廳統計數據顯示,廣東是全國流動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動人口4369萬,其中約950萬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動甚至回流原籍。早在2009年,廣東就出臺《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并從2010年1月開始發放廣東省居住證。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計發放居住證6583萬張。
2015年11月,國務院發布《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廣東原有《條例》在居住證申領條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權利、相關法律責任等均存在不相適應之處。
此外,公安機關表示,按照上位法規定,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滿半年申領居住證,可避免居住證浪費,減輕公共服務供給負擔和財政壓力。原有《條例》的部分條款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廣東流動人口狀況、特點和服務管理需要,亟須修訂完善。
為此,省公安廳積極推動《條例》修訂工作。今年7月27日,《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審修訂通過,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
●哪些地方有變化?
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每年一簽注
公安機關透露,原《條例》共37條,如今壓縮至33條,不僅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還體現了對流動人口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有較強的實操性和廣東特色。
重新設定居住證功能定位
新《條例》刪改了與《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條款內容。
一是重新設定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將原《條例》規定的“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擴充到既是持證人的居住證明,也是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二是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期限及簽注的條款。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簽注一次。
三是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條款。增加了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義務教育、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公共服務和便利。
補充了有新規的條款內容
新《條例》補充了上位法有新規定的條款內容。
一是增設了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條款。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是增加了申領居住證須提交證明材料條款。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是充實了有關行政責任追究的條款內容。增加規定了對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以及篡改居住證信息兩種行為處罰。
刪去查驗計生證明條款
新《條例》還結合實際情況修改了與上位法沒有沖突但需進一步完善的條款內容。
刪去有關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的內容。
突出便民服務,明確申報居住登記當場發居住登記憑證,并作為居住時間計算依據,且居住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制定居住憑證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體辦法。
明確流動人口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的情形。
刪去查驗計生證明、暫住證期限計算等不合時宜的條款,對其他有關內容做統一規范表述。
●可享哪些新福利?
可繳存公積金、可落戶等13項便利
公安機關介紹,修訂后的新《條例》賦予了居住證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如下:
一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是享受以下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三是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四是落戶。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現居住地。
●以后如何申領?
登記滿半年可申領
公安機關提醒,新《條例》實施后,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需要注意:
(一)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登記憑證。
(二)可以不申報登記情形。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三)居住變更需辦理登記。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四)登記滿半年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五)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六)提交材料。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