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為獲購車資質,與擁有京牌車輛的李女士假結婚。車輛過戶后,李女士不肯離婚,要求更多補償款。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新京報記者今日(2日)獲悉,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雙方離婚同時王先生補償李女士4萬元。
原告王先生稱,今年年初,由于工作生活需要欲購買京牌車輛,但因為沒有搖號資格無法購買。被告李女士急需用錢因此想出售兩輛京牌車輛,經車販子介紹,兩人一拍即合,立即決定“假結婚”,婚后將李女士名下的車輛過戶給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補償款,然后二人再離婚。
在協商離婚過程中,李女士卻不肯。王先生說,二人結婚就是為了車牌號,他和李女士并無感情,“假結婚”后李女士也一直和其前夫共同生活,他已通過中介前后花費21萬余元,李女士理應兌現承諾和他離婚。
李女士則要求王先生必須再給她八萬元才同意離婚。雙方就補償款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王先生起訴到法院。
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由王先生再補償李女士4萬元。
通州法院訴調辦法官王楠表示,購車資格和購車指標系由政策決定,王先生為購車而與他人結婚,花費二十余萬,還最終鬧到法院才得以收場。法院借此提醒,不要輕信他人為早日獲得購車指標而投機取巧,否則有極大法律風險。(記者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