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8月8日電 記者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打擊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穩健運行,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市政府批準,天津市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進行了調整,新規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規要求職工辦理異地轉入業務,應在天津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半年以上并逐月繳存滿半年。職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過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購私產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持有該房屋產權滿半年。
與此同時,新規將天津市領取失業保險金、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非天津市戶口職工離開天津市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三項提取規定統一調整為,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賬戶應封存滿半年。
此外,職工及配偶同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按揭部分,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仍按原政策執行。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相關部門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和中介機構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付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