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應公開信息包括慈善項目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等
記者8日從民政部獲悉,日前已出臺部門規章《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并對外公布,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等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辦法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根據辦法,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辦法同時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還應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并公開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并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