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 題:誰來授予?如何評審?種類幾何?——我國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集中評選頒授熱點解碼
新華社記者陳菲、白陽
1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草案,擬決定向一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fā)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最高榮譽。頒授為什么要經(jīng)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此次評選經(jīng)過了哪些程序?將授予哪些種類名稱?記者帶你一一解碼。
頒授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由國家主席授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黨中央決定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集中評選頒授。
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亦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并明確了具體程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根據(jù)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托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這次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定,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并簽署國家主席令。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還規(guī)定,國家一般在國慶日或者其他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舉行頒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此外,對于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施行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可以追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
候選人評選堅持最高標準和功績導向
沈春耀介紹了決定草案起草的工作過程和此次頒授活動把握的基本原則。
據(jù)了解,2019年1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做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工作的通知》,對做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提名評選工作作出整體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各項工作始終在黨中央直接領導下開展,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
提名評審工作正式啟動后,各地區(qū)各部門報送提名人選后,由相關單位承擔歸口評審任務。各歸口評審單位認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工作小組評議、聽取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黨組會(黨委會)會議研究等方式,對本領域初步建議人選進行了嚴格評審,確定了人選排序。
在充分參考歸口評審單位排序意見基礎上,經(jīng)全面比選、綜合平衡,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決定正式開展考察工作。8月上中旬,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對“共和國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人選進行考察。根據(jù)考察結果,8月23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建議人選。8月27日至9月2日,進行全國公示,建議人選得到全社會廣泛和高度認可。
沈春耀說,評選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最高標準,堅持功績導向,以實際貢獻為最重要衡量標準,堅持立場堅定、品德高尚、群眾公認的基本要求,反復比選、好中選優(yōu),確保建議人選經(jīng)得起人民考驗、時間考驗。
將頒授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此次決定草案提出了授予“共和國勛章” “友誼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人選。
根據(jù)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wèi)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jīng)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還規(guī)定,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據(jù)悉,此次決定草案提出了 “人民科學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藝術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民族團結杰出貢獻者”“‘一國兩制’杰出貢獻者”“外交工作杰出貢獻者”“文物保護杰出貢獻者”等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
沈春耀表示,此次評選突出時代精神,充分考慮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鮮明主題,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均應有代表性人物入選;優(yōu)先考慮重大標志性歷史事件中的代表人物,注重人選蘊含的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堅持實事求是,適當考慮各方面情況,合理確定人選。
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第一次集中頒授 具有創(chuàng)制性
我國憲法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出基本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對這一重要制度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開展頒授活動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次開展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活動,將是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的第一次,具有創(chuàng)制性,是實施憲法關于國家勛章榮譽制度的重要實踐,對于切實彰顯憲法精神,增強全民憲法意識,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有重大意義。”沈春耀說。
沈春耀表示,開展頒授活動,隆重表彰為國家建設和發(fā)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就是通過肯定他們的歷史功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給予他們國家最高榮譽,彰顯其政治聲譽和崇高地位,向全社會發(fā)出關心英雄、珍愛英雄、尊重英雄的強烈信號。
他還指出,授予功勛模范人物勛章榮譽,大力宣揚他們的豐功偉績,更重要的是通過樹起標桿、立起旗幟,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凝聚力和感召力,更好地激勵全國各族人民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開拓進取,奮發(fā)有為,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