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 ,加強海上無線電通信管理,維護使用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的船岸電臺的正常工作秩序,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江、海岸電臺和懸掛中國國旗的各類船舶電臺,凡具有數字選擇性呼叫或窄帶直接印字電報或緊急無線電示位標等報警裝置,并在水上無線電通信系統中使用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授權交通運輸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無委會) ,依照本辦法負責全國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的統一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無委會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四條 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簡稱ID碼)是由在其無線電信道上發送的一列九位數字組成,能獨特地識別各類臺站和成組呼叫臺站。它分為下列四種類型:
(一)船舶電臺標識。
(二)成組船舶電臺呼叫標識。
(三)海岸.電臺標識。
(四)成組海岸電臺呼叫標識。
第五條 使用船舶電臺標識和成組船舶電臺呼叫標識的各類船舶電臺,必須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并經交通運輸部無委會批準。海岸電臺標識和成組海岸電臺呼叫標識由交通運輸部無委會統一指配。交通運輸部無委會應將這些批準文件抄送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申請使用船舶電臺標識和(或)成組船舶電臺呼叫標識的程序為:
(一)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文件,并填寫《海上移動通信業務船舶電臺標識申請表》(見附表一) 、 《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成組船舶電臺呼叫標識申請表》(見附表二),報交通運輸部無委會辦理審批手續。
(二)凡參加國際海運的船舶需按本條(一)款要求,連同交通運輸部的有關批件一并報交通部無委會辦理審批手續。
(三)申請單位持交通運輸部無委會有關指配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的批文,按照核發船舶電臺執照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部門辦理船舶電臺執照。
第七條 變更手續:
(一)當附表一《海上移動通信業務船舶電臺標識申請表》中的“船舶使用ID碼的設備情況”和“申請單位情況”欄各項及附表二《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成組船舶電臺呼叫標識申請表》中的“申請單位情況”和“使用該標識各船舶情況”欄各項,變動時,應|在變動前三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使用單位將變更內容填入申請表中,并在該表上注明“修改”字樣后,報交通運輸部無委會備案。
第八條 注銷手續;
(一)當附表一《海上移動通信業務船舶電臺標識申請表》中的“船舶情況”欄各項,變動時,應重新申請船舶電臺標識。 并在變動前三十天內辦理原標識的注銷手續。
(二)使用單位注銷ID碼,應向交通運輸部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注銷情況將刊登在由交通部無委會印發的“船岸電臺補充資料”上,并抄送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四) 使用單位持當期的“船岸電臺補充資料”和電臺執照,到執照核發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凡在本辦法實行前,已臨時使用ID碼的單位,應即到交通運輸部無委會備案,并按照本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前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七、八、九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交通運輸部無委會可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ID碼或吊銷船舶電臺執照的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