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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

2017-06-19 11:00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19號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苗圩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的設置使用,避免和減少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之間、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與其他無線電業務系統之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以下簡稱“移動地球站”),是指使用衛星移動業務頻率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中民用的船載終端、航空器載終端、車載終端、固定終端、便攜式終端和手持機。

第三條  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的,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或者衛星移動業務頻率,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境內關口地球站進行通信,并通過國家批準的在境內經營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境內經營者”)辦理入網手續。但是,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設置使用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車載終端、固定終端、便攜式終端和手持機(以下統稱“陸地移動地球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上設置使用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船載終端、航空器載終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陸地移動地球站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的申請,核發電臺執照。

第六條  陸地移動地球站的設置使用人可以自行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也可以委托為其辦理入網手續的境內經營者代辦。

第七條  陸地移動地球站的設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設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申請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申請表》(附錄一);

(二)單位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或者掃描件;

(三)已辦理相關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入網手續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或者掃描件。

受理單位在驗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材料的真實性后應當及時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通過受理單位指定的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辦法規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電臺執照;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核發電臺執照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變更已領取電臺執照的陸地移動地球站的設備或者使用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換發電臺執照。

停止使用已領取電臺執照的陸地移動地球站的,應當到原發照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電臺執照,并告知設備處理情況。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核發、換發或者注銷電臺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相關陸地移動地球站的有關資料和電臺執照編號錄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無線電管理相關數據庫。

第十一條  境內經營者入網開通各種類型或者型號的陸地移動地球站設備,應當提前四十五日填寫《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附錄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資料齊備、真實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相關設備入網使用前將上述陸地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錄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相關數據庫,并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境內經營者為陸地移動地球站設置使用人辦理入網手續,應當告知其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第十三條  境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報送系統中移動地球站的有關資料,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系統中移動地球站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對突發事件、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的,可以臨時設置使用未取得電臺執照的陸地移動地球站,但是應當及時向臨時設置使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第十五條  臨時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經批準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或者衛星移動業務頻率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電臺執照后方可設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境外短期來華的團體和個人擬臨時入境使用已在境外辦理入網手續的陸地移動地球站的,由國內接待單位或者對口的業務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書面申請、使用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相關技術材料。經審查批準、領取電臺執照后方可在境內設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外國船載、航空器載移動地球站需要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其使用的頻率應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  移動地球站的設置使用人,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使用的設備和無線電臺執照的核驗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設置使用陸地移動地球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外國領導人訪華臨時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的,應當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錄一: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申請表

附錄二: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

 

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申請表

 國無管表 18                                                                          MR______

① 設臺單位或個人信息


名稱或姓名


國別(地區)或國籍



證件種類


證件編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固定電話和手機

/


傳真號碼


電子郵箱



② 設置使用信息


設置使用方式

□船載     □航空器載     □車載     □固定     □便攜     □手持    


船舶種類


船舶登記號碼



航空器類型


國籍和注冊號碼



車輛類型


車輛號碼



使用范圍

□境內   □跨境

設置使用地點



使用期限

開始于       年  月  日            結束于       年  月  日


③ 入網信息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名稱


運營單位名稱


所使用的關口地球站

/                             /

④ 設備信息


系統類別


設備型號


型號核準代碼



設備出廠號


識別碼



⑤ 用戶申明


1. 本申請表填寫的所有內容真實、準確;

2. 本單位或本人如變更地址、名稱、聯系人或聯系電話等事項,將及時書面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3. 本單位或本人如變更表中其它信息,將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手續。

申請人簽字:

                                                          申請單位(蓋章)

日期:
















                                                 

  備注


表號

      /

2011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制                                                



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申請表填表說明

1. 本表用于申請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或變更已設臺(站)核定項目時使用。

2. “MR____-____-____” 欄,系指申請設臺時的申請表編號,“MR”后由12位數字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區編碼,中間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請表序號。新設臺(站)時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填寫此欄。當設臺單位信息變更或變更已設臺(站)的核定項目時,由用戶填寫已設臺(站)的申請表編號。

3. “名稱或姓名”和“國別(地區)或國籍”欄,系指申請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的全稱,以及所屬的國別(地區)或國籍,請如實填寫。

4. “證件種類”和“證件編號”欄,單位可填寫組織結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以及證件編碼,個人可填寫身份證或者其護照等有效證件以及證件編號。

5. “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欄,系指申請設臺單位或個人的通信地址以及郵政編碼。

6. “聯系人”和“固定電話和手機”欄,填寫聯系人的姓名和固定電話以及手機。

7. “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欄,填寫聯系人的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

8. “船舶種類”欄,按以下代碼選擇相關種類填寫:

代碼

船舶類型

代碼

船舶類型

代碼

船舶類型

代碼

船舶類型

代碼

船舶類型

ACV

氣墊船

SAU

營救船

OSV

海洋站船

COA

煤船

FRG

冷藏船

BAR

燈船

TPO

礦石船

PER

鉆井船

ECO

培訓船

GRC

糧船

BTA

加工船

TUG

拖船

PLT

引水船

HYD

航道測量船

ICE

破冰船

CHA

駁船

YAT

游船

RAM

救撈船

MOR

加油船

OIL

油船

CON

集裝箱船

AUX

補助船

SRV

巡邏船

PHR

燈塔船

PA

客船

EXP

科學調查船

BLK

散裝船

TPS

溶劑船

PMX

客貨船

PH

漁船

FRM

氣象船

CA

貨船

VDO

高速汽艇

PAQ

班輪

PMP

消防船

GRF

浮吊

CHR

拖網漁船

TPT

交通船

GEN

雜貨船

RAV

供應船

INS

檢查船

DRG

疏浚船

AVI

郵件船

CBL

電纜船

TPG

液化氣船

OSC

海洋數據船

FBT

輪渡

BLS

航標船

VDT

水翼船

OT

其他船舶

9. “船舶登記號碼”欄,系指船舶在交通運輸部或漁業部門等登記的號碼。

10. “航空器類型”欄,按以下代碼選擇填寫:
      YU    運輸類 (包括貨機、客機等)
      ZY    專業類 (即通用航空類,包括空中噴藥、空中游覽等)
      CJ    初級類 (包括氣球、飛艇和超輕型飛機等)

11. “國籍和注冊號碼”欄,系指航空器所屬國籍的簡稱及登記注冊號碼。

12. “車輛類型”欄,按照火車、汽車等車輛的類別分別填寫。

13. “車輛號碼”欄,系指火車或汽車的車牌號碼。

14. “使用范圍”欄,系指移動地球站的使用范圍,可選擇填寫并在相應的“□”內填寫“√”號。

15. “設置使用地點”欄,此項只針對固定使用時填寫。

16. “使用期限”欄,此項中填寫實際需要使用的期限,若長期使用,則不填寫結束時間。

17.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名稱”欄,系指移動地球站入網使用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的名稱。

18. “運營單位名稱”欄,系指提供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單位的名稱。

19. “所使用的關口地球站”欄,如可使用多個關口地球站,應逐一填寫。

20. “系統類別”欄,系指根據業務需求選取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的類型,如B站、C站、Mini-M站、F站、M4站等。

21. “設備型號”欄,系指發信機或收發信機的設備型號。

22. “型號核準代碼”欄,系指無線電發射設備經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后,獲得的唯一代碼。

23. “設備出廠號”欄,系指設備出廠時的序列編號。

24. “識別碼”欄,系指用戶向運營商申請入網使用時,由運營商為移動地球站分配的終端識別碼,也稱作ID號。

25. “用戶申明”欄,系指用戶設臺時需要申明和承諾的條款,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

26. 如需填寫續表,其申請表編號與前表相同,并在“備注”部分中“表號”欄“/”左側填寫該表的順序號,右側填寫表的總數。例如,2/4表示此申請表號下共有4張表,此表為第2張表。

27.  批量申請時,若申請注冊登記的相關移動地球站僅僅只是設備出廠號和識別碼不同,其他資料完全相同,則可填寫一張申請表,“設備出廠號”和“識別碼”欄均填寫“見附表**”,在附表中將申請的相關移動地球站的設備出廠號以及對應的識別碼逐一填寫完整。

 


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

  國無管表14                                                                                ME_______  

① 備案單位信息 


境內經營者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信箱



②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數據 


申請表編號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名稱



頻率使用證號或批準文號


多址方式



關口站名稱

/                  /                    /


空間電臺(星座)名稱

□星座   □衛星


標稱軌道經度

°



°


啟用日期

年       月       日


③ 頻率數據

發射中心頻率

接收中心頻率

發射帶寬

(kHz)

接收帶寬

(kHz)

EIRP

(dBW)

調制特性


□MHz

□GHz


□MHz

□GHz




*       *






*       *






*       *


□MHz

□GHz


□MHz

□GHz




*       *






*       *






*       *

發射頻率范圍

起: 

止:

□MHz

□GHz




*       *

起:

止:




*       *

接收頻率范圍

起: 

止:




*       *

起:

止:




*       *

使用總帶寬

                         □kHz   □MHz   □GHz

④ 設備和天線數據


系統(設備)類別


設備型號



型號核準代碼


設備生產廠家



天線類型


天線型號



天線生產廠家


天線增益

收:         發:         dBi


接收系統品質因數G/T

                      dB/K

極化方式

收:          發:   


使用方式


工作方式

□收發     □單發   


備注


表號

/

























  2011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填表說明

1. 本表用于境內經營者按規定報備某種類型或型號的移動地球站設備的技術資料時使用。

2. 此表右上角的“ME_____”欄,表示“技術資料申報表編號”,“ME”后由4位數字組成。此欄由用戶填寫或者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指導用戶填寫。當境內經營者需要變更已報備的移動地球站設備的技術資料時,新填表格中的技術資料申報表編號須與原技術資料申報表編號相同。技術資料申報表編號為4位數字。

3. “境內經營者名稱”欄,系指備案單位的全稱。

4. “組織機構代碼”欄,系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1997),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產業活動單位是本部的,如果沒有法定代碼,使用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法定代碼的前8位,第九位校驗碼填“B”。所有單位均應填報本項。

5. “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欄,系指備案單位的通信地址以及郵政編碼。

6. “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欄,填寫備案單位授權辦理備案手續的聯系人的姓名及其辦公電話。

7. “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欄,填寫聯系人的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或單位公務信箱。

8. “申請表編號”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填寫。

9.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名稱”欄,系指本表所填移動地球站所屬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的具體名稱。

10. “頻率使用證號或批準文號”欄,系指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使用頻率的使用證號或批準文號。

11. “多址方式”欄,系指衛星通信采用的通信方式,例如FDMASDMATDMACDMA等。

12. “關口站名稱”欄,系指在境內使用的關口站。如有多個關口站,應逐一填寫。

13. “空間電臺(星座)名稱”欄,系指與該地球站通信的空間電臺或星座的名稱,并將相應的“□”打上√。

14. “標稱軌道經度”欄,系指對地靜止衛星星下點的標稱地理經度,并在經度值前填寫(E)表示東經或填寫(W)表示西經,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非靜止衛星則不填此項。

15. “發射中心頻率”和“接收中心頻率”欄,系指信道的中心頻率;當移動地球站使用某些具體頻點時,填寫此欄;屬于備用頻率應在頻率后加注“(B)

16. “發射頻率范圍”和“接收頻率范圍”欄,當移動地球站使用某段頻率時,則填寫使用的起始頻率和終止頻率。

17. “發射帶寬”和“接收帶寬”欄,系指對給定的發射類別而言,在規定條件下恰能足以保證傳輸信息,并能滿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質量的頻帶寬度。

18. “使用總帶寬”欄,系指該站實際使用時占用的總帶寬。

19. EIRP”欄,系指移動地球站正常工作時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單位為dBW,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20. “調制特性”欄,系指根據調制信號的性質以及調制方式(射頻調制方式)來選擇填寫,具體如下所示:
     FDM/FM   基帶最低頻率 * 基帶最高頻率 * 測試音均方根頻偏值
     PCM/PSK  比特率 * 相位數 * 糾錯編碼方式 
     AM       調制信號的性質 * 調幅種類
     TV/FM    電視信號標準電視制式(P(PAL制)、N(NTSC制)、S(SECAM制))* 預加重的基準頻率頻偏值。

21. “系統(設備)類別”欄,系指衛星通信系統的運營商根據業務的種類和功能給予設備的類別名稱。沒有則不填寫此項。

22. “設備型號”欄, 應與型號核準證中的設備型號一致。

23. “型號核準代碼”欄,系指無線電發射設備經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后,獲得的唯一代碼。

24. “設備生產廠家”欄,系指發信機或收發信機的生產廠家。

25. “天線類型”欄,系指天線類型代碼,若天線與發射設備一體化則可不填此項。

26. “天線型號”欄,系指所用天線的型號規格。

27. “天線生產廠家”欄,系指天線的生產廠家。

28. “天線增益”欄,系指最大輻射方向上的各向同性增益(Gi),按收增益和發增益分別填寫,單位是dBi。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29. “極化方式”欄,按以下代碼選擇填寫(采用多種極化方式的,須分別列出):
  H 
水平線極化     V 垂直線極化    CR 右旋圓極化    CL 左旋圓極化    QT 其它極化方式

30. “接收系統品質因數”欄,系指接收天線增益與接收系統噪聲溫度的比值,單位為dB/K,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31. “使用方式欄,系指該(類)移動地球站的裝載或攜帶方式,按照以下填寫:

船載;    機載;    車載;    固定;    便攜;    手持;   其他。

32. “工作方式”欄,按照實際工作方式,將相應的“□”打上√。

33. 如需填寫續表,其資料申請表編號與前表相同,并在“備注”部分中“表號”欄“/”左側填寫該表的順序號,右側填寫表的總數。例如2/4表示此資料表號下共有4張表,此表為第2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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