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為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加強對無線電頻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我部制定《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5日
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明確各類無線電業務的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提出頻率使用率要求,并開展頻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率采用頻段占用度、年時間占用度、區域覆蓋率以及用戶承載率(用戶規模)等指標進行評價。
頻段占用度是指實際使用頻率范圍與行政許可批準的使用頻率范圍之比。
年時間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實際使用頻率的天數(或小時)與全年天數(或小時)之比。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可采用日、月時間占用度,或結合用戶和無線電業務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區域覆蓋率是指取得許可的頻率開展無線電業務的實際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為單位)與行政許可批準的頻率使用地域的面積之比。
用戶承載率是指取得許可的頻率開展無線電業務實際承載的用戶數量與經專家評估論證應能承載的用戶數量之比。
第四條 下列情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不作頻率使用率要求: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安全業務、特別業務、射電天文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空間研究業務、空間操作業務和衛星間業務使用的頻率;應急、搶險救災使用的頻率;備用頻率、試驗頻率(不含商用試驗)、臨時使用頻率。
第五條 自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頻率使用率進行核查和管理。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無線電頻率許可證規定要求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第六條 頻率使用率在頻率使用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地面業務頻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第七條 陸地移動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頻段占用度、區域覆蓋率、用戶承載率和年時間占用度四個指標進行評價。
公眾移動通信業務: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6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60%;
組網運行的專用移動通信業務:頻段占用度不低于7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5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50%,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對講或單頻點工作的移動通信業務:用戶承載率不低于60%,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50%;
采用短波頻段進行通信的陸地移動業務: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第八條 水上移動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采用短波頻段進行通信的水上移動業務: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其余水上移動業務: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
第九條 固定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采用短波頻段進行通信的固定業務: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其余固定業務: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
第十條 無線電測定業務(包括: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導航業務等)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
第十一條 氣象輔助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
第三章 空間業務頻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第十二條 空間無線電臺開展衛星固定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50%。
第十三條 空間無線電臺開展衛星移動業務的頻率使用率采用頻段占用度、區域覆蓋率和用戶承載率三個指標進行評價。
頻段占用度不低于8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6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60%。
第十四條 空間無線電臺開展衛星廣播業務及其饋線鏈路的頻率使用率采用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進行評價。
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70%,頻段占用度不低于60%。
第十五條 衛星通信網的頻率使用率采用頻段占用度、區域覆蓋率和用戶承載率三個指標進行評價。
頻段占用度不低于7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6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50%。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