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管理醫藥廣告
醫藥用品用在身上、吃進嘴里,和每個人的身體息息相關,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因此,世界各國對醫藥廣告的監管極其嚴格,發布虛假廣告的商家和代言人往往會面臨嚴厲的懲罰。
美國
美國政府管理醫藥廣告的主要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前者的監管范圍包括非處方藥,后者負責對處方藥的說明、廣告和營銷進行管理。
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處方藥廣告必須準確、不能誤導消費者。廣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無危險”、“無副作用”等夸大療效的詞句。同時,廣告中必須提供所有有關藥品的風險信息,還要告知消費者如何查詢獲得FDA批準的全部信息,如相關醫生、免費電話、有印刷廣告內容的雜志、網站地址等。
如違反相關規定,將會遭到嚴厲懲罰。《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規定:任何人違反了其對醫藥廣告的規定,將處以1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1000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款。《2007版食品藥品法案修正案》規定:任何發布虛假或有誤導性處方藥廣告的企業,將處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美元以下罰款。
日本
日本對藥品廣告有著明確的規定,日本《藥事法》要求藥品廣告嚴禁夸大療效,醫療用處方藥和沒有得到正式批準在審批期間的藥品嚴禁做廣告。日本還有藥品廣告標準,規定了藥品廣告在藥品名稱、制造方法、效果效能、使用時的注意事項等表現方法,嚴禁誹謗其他藥廠的產品,嚴禁醫藥人員推薦藥品等等共10多個項目。
日本《醫療法》規定,對于打虛假廣告的診所或者醫院,其法人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拘留和罰款。日本還專門設立了國民健康管理部門,重視消費者的投訴,如投訴確實,會動用行政力量與企業交涉。
除了法律限制,日本全國醫藥品廣告監視協議會等民間組織也對涉及醫藥品的廣告進行嚴厲監視,日本民間放送聯盟制定的標準也規定不得制作、播放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的醫療、醫藥、醫療器械、化妝品和保健食品的廣告。
在表現功用和效果時,不許超過法律認可的范圍,不得使用最有效、最安全等表現形式;不得以醫師、藥劑師、美容師等推薦的形式做廣告;不能以醫藥品的療效相同的表現形式做保健食品的廣告等等。
德國
德國醫學界普遍認為,“醫院不用做廣告”。德國《醫療廣告法》明確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藥店中出售,只能在醫學或藥物專業雜志上刊登廣告,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醫藥廣告必須清楚注明藥品副作用、服用方法等所有相關要素,否則制藥商和廣告商將受到嚴厲處罰;非處方藥原則上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但對非處方藥廣告的描述方式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德國法律還規定,醫藥廣告不得擴大藥品適應癥,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夸大藥品療效,有關適用范圍和功效等內容的表述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含有不科學的功效表述。醫藥廣告詞中不能出現“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詞語。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許多規定,比如宣傳自己的醫療用品和一般產品不同,必須拿出科學證據證明此產品的健康作用。德國聯邦藥監局、德國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中心等機構,會定期抽查核實醫療廣告中出現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