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草案)》。《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何要修改?修改了哪些內容?經濟普查又將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在7月10日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經濟普查不是隨機查、隨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辦事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與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組成三大周期性全國普查項目。通過對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調查,人們可以了解我國第二、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
今年我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這是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后的首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一項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國家統計局副局長賈楠說,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摸清我國最新家底和國力,把握經濟發展新變化和新特征,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普查將全面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
經濟普查不是隨機查、隨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辦事。這個“章法”就是《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03年,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工業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和基本單位普查整合為經濟普查,并于2004年開展了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為依法開展普查,2004年國務院公布實施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此后,經濟普查每五年進行一次。
為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國務院決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以下稱原條例)。賈楠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有關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情況變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訂了《統計法》,2017年制定了《統計法實施條例》,原條例的個別條款也需要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國家統計局起草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司法部又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草案)》,已于7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近日將以國務院令予以發布。
適應新形勢新變化,主要修改四方面
那么《條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呢?據賈楠介紹,修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首先,完善有關經濟普查行業范圍的規定。修改后的《條例》對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不再具體列舉,表述為:“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涵蓋的行業,具體行業分類依照以國家標準形式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賈楠介紹,隨著營商環境的不斷改善,近年來我國各類經濟主體呈井噴式增長。據初步測算,約有3000萬個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以及近6000萬個個體經營戶,需要組織普查員和指導員逐一入戶,現場登記,采集普查數據。
其次,適當調整有關經濟普查方法的規定。修改后的《條例》適當擴大了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范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等也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同時,為進一步減輕經濟普查對象負擔,降低經濟普查成本,根據《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還增加規定經濟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的款項。
第三,目前經濟普查數據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普查表并逐級審核上報的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電子設備現場采集數據、企業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適應這一變化,《條例》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
最后,為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條例》增加了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規定。為與國務院機構改革相銜接,將原條例中的“工商、質檢”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普查數據不能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經濟普查工作量大,涉及不少企業的商業機密,如何保證數據真實沒有水分?
國家統計局執法監督局局長徐曉海介紹,根據《統計法》,參與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對統計調查對象拒報、遲報、虛報、瞞報統計數據資料的,特別是情節嚴重者,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徐曉海說,國家統計局成立了執法監督局,重點就是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全國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處的72個案子,近幾年來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這種態勢會越來越強。
有企業擔心,提供真實數據后,數據泄露有可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國家統計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藺濤表示,修訂后的《條例》更加明確,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包括個人信息都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在表述上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保持一致。
此外,有關部門會不會以普查的結果為依據,對普查對象進行處罰?藺濤介紹,《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能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同時《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也規定了,“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經濟普查中獲取的普查對象資料不能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不能作為其他單位對這些單位進行處罰的依據,所以也請普查對象放心,我們會嚴格按照規定做到。”藺濤說。
陸婭楠